绵府发(2008)23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绵阳市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国内外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2008 〕21 号,以 下简称 《省政府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编制并经批准的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等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   灾后重建一般工程招标

第四条   涉及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并达到省、市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 《省政府通知》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灾后重建工程要严格遵循国家汶川地震恢复重建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按规划,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行为发生。对没有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更不得违规进行施工。

第六条   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需要先行开展勘察、设计前期招标活动的,属于县市区管理的重建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政府发改部门核准;属于省下放和市管理的重建项目,授权科技城管委会、市发改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直接核准招标事项,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监办)备案。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

第七条   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招标文件的发放,严格遵守 《招标投标法》关于在开标前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名称”的法律规定,防止围标、串标,严禁人为操纵招标结果。

第八条   因时间较紧、任务重,不能满足招标法定时间和程序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 197 号)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

第三章   灾后重建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发包

第九条   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发包。

第十条   应急工程的范围。具体是:

       (一)震后房屋应急除险加固;

       (二)灾后道路、桥梁、隧道抢通、抢修;

       (三)灾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水库、堤防工程抢险、堰塞湖处置;

       (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其他应急工程。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项目认定、审批和发包程序。具体是:应急工程项目认定。属于市管理的应急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县市区管理的应急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召集发改、监察、建设、交通、水利、法制和项目业主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项目情况、初步认定情况、邀请情况、拟确定的承包商情况等 ),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应急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建设、交通、水利等 )副市长或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会议审批,重大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 属于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应急工程项目,参照县市区管理的应急工程项目办理。 应急工程发包。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建筑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提供的承包商名单,按三比一邀请具备工程项目特点要求的施工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 )单位,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一家承包人。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工程的单位应当符合项目资质要求,且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行为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三条  确定应急工程承包人,可优先邀请参与支持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施工企业参加。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的合同造价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确定。非政府投资的,参照同期、同类招标工程的材料单价,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确定。项目审计 《按绵阳市地震灾后政府投资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发包、合同履行等情况备案制度。灾后重建工程在项目签订承包合同后 10 日内,有关单位要将项目招标或应急工程直接发包情况报市发改委、市招监办,由市发改委、市招监办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监察厅 (省招监办)备案,并通过指定网络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招监办负责分别报送。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项目,由其经发局负责报送。属于省下放和市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招标项目与合同履行情况备案制度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工程备案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认定材料、审批意见、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名称、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情况永久公告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要在项目显著位置,根据招标结果,永久性标识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名称,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   发改、经委、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建设、交通、水务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十九条   审计和项目核准等部门应当加强灾后重建工程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 (招监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灾后重建工程实行全程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谋取利益的,严格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 号令)、《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 〔2004 〕7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 〔2005 〕25 号)等有关招投标工作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招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绵阳军分区。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8 月2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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