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绵阳科技城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科技城的投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科技城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 允许公司制中小型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申办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品零售和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条 实行注册登记资本金分期到位的企业,自核准登记起1年内,应承诺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以上,其余部分两年内全部到位,并提交验资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不到承诺注册资本分步到位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责令企业注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条 放宽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对省、市、县三级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不同限额的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在省、市、县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其注册资本分别达到4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申请人即可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发给集团登记证。
第四条 放宽广告公司设立登记审批条件。综合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由50万元降低到30万元。
第五条 放宽企业冠省、市名的条件。凡企业需冠省、市名的不再受注册资本金的限制。产品商标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当地支柱产业企业、税利大户可优先办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提供资金担保。企业申请注册担保资金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