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绵阳科技城发展纲要》,促进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绵阳科技城建立教学科研分支机构,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加大引进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绵阳科技城建立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的力度,市政府设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引进办”,具体负责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洽谈、引进、落实优惠政策和跟踪服务等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引进办”设在市教育局。
  第三条  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绵阳科技城建立教育科研分支机构,绵阳市人民政府可为其提供低限作价直至免费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市教育局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可以获得规划区内一定面积的无偿土地使用权。
  (一)来绵建立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的单位为全国重点大学、国家级科研院所;
  (二)拟来绵建立的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的专业设置、研究方向符合《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或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要求;
  (三)拟来绵建立的教学科研分支机构拥有在国际或国内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院士、或一批高学历(硕士以上)、高职称(副高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四条  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绵阳的中等教育资源进行重组、整合。在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市政府可酌情将上述教育资源中的国有资产使用权无偿赠送给来绵教学科研分支机构。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财团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在绵阳科技城为来绵教学科研分支机构建设标准化的教学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实行股份制办学。
  (一)对投资者的土地征用、建筑规费、房屋租赁税收等,按市本级的权限,酌情予以部分直至全部减免。
  (二)来绵教学科研分支机构可以只负责招生、教育教学管理和提高培养质量,其教学设施、后勤生活服务设施可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的营运机制,允许该设施的投资者通过经营回收其投资或获得收益。
  第六条  来绵教学科研分支机构从绵阳市政府所获得的低限作价或无偿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应该用于来绵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只有经绵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允许其用途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或其使用权属发生变更。
  第七条  积极鼓励在绵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为来绵教学科研分支机构提供相关的实验场地及实验条件。
  第八条  逐步建立绵阳市图书馆、绵阳市信息中心、在绵高校图书馆和在绵科研院所的情报所、图书馆等的图书、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机制,并与来绵阳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的图书、信息资源实现互通共享。
  第九条  对来绵阳教学科研分支机构工作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均规定同等享受《绵阳科技人才引进和人才激励政策的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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