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绵阳科技城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科技城规划建设范围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合格后的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绵阳科技城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办理。(见附件2)
  第四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下列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
  (三)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产品;
  (四)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五)新能源、节能技术及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
  (七)其他与上述六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及产品。
  第五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一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原则:
  (一)符合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趋势;
  (二)符合国家及绵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工业企业的改造方向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
  (三)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部分相一致;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水平达到当前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五)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应体现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基本特征,具有创新性、高渗透性和辐射性,能推动传统产品更新换代或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开拓新兴产业。能够出口或替代同类进口产品;
  (六)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有望形成规模生产或产业,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有利于促进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第七条  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及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并发布绵阳科技城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目录。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下列标准对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一)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二)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九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科技局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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