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根据《绵阳科技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为科学技术研究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而进行的后续实验、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活动。
  第二条  绵阳科技城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政府在市科学技术局设立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具体承办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落实优惠政策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二)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源是自主研究开发的、消化吸收创新的、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的或是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成果。
  (三)项目建设和实施转化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或高新技术产业,或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及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带动及示范作用。项目投入产出利税比达到1:3:0.3以上。
  凡符合本条规定,并在绵阳科技城实施转化的成果和项目。不论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认定办提出认定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认定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建议书);
代立项建议书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及法人代表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特点、市场前景预测、项目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构成、资金筹措、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和分析的内容。
  (三)成果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评审)证书及用户意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相关行业许可文件)。
  (四)已授权的项目专利证书、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已列入国家计划的文件等材料。
  (五)企业财务状况:上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五条  申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认定办进行形式审查、分类汇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全面、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认定合格的项目,由认定办颁发《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凭认定证书到相关部门享受和落实《绵阳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合格项目的承担单位填报《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计划任务书》,由认定办下达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认定办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的跟踪管理,并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材料。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未按计划实施或虚报、拒报执行情况的,由认定办取消资格,收回认定证书,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未执行和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的部门和单位,由认定办查实,除责成其在10天内执行和落实所涉及政策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追查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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