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来绵外商,港澳台侨商及其他外来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投诉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均可按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 绵阳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五条 已经申请伸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投诉事项,由投方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应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进行投诉,可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应包括: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并注明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必须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意见报送投诉中心。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呈述适当的理由,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或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办理期限同上。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第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属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由投诉中心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属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投诉中心在有关承办部门送达办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以及办理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对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