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中介组织发展局[下简称中心管委会(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管委会(局)各科及其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工作与本科工作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情况;

(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中心行政效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综合科具体承办。

第六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实行每月考核,由个人填写《平时考核记事本》,按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分管领导考核各科负责人及其科内工作人员,并在《平时考核记事本》上签具考评意见,每月5日前由各科科长集中交综合科登记备案

第八条  对各科的考核,次月5日前由各科科长将书面的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综合科汇总,管委会(局)每月10日前发出月工作通报。

第九条  对各科及其工作人员的月考核基础分定为100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被加分扣分的,相应加扣该科同等分值。

第十一条  对各科的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每月评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等次,得分7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年终评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出的先进科全年月平均得分为95分及以上(月考核不得有不合格等次)。合格等次的全年月平均得分为94-80分。不合格等次的全年月平均得分为79分及以下。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结果,经过综合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中心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的名额按在岗人员总数的10%,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

评为优秀和中心“先进工作者”的个人,月平均得分为95分及以上(每月得分不得低于75分);称职等次的月平均得分为94-75分;基本称职等次的月平均得分为74-70分;不称职等次的月平均得分为69分及以下。

第十三条  对评出的先进科及优秀等次的个人、中心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在中心网上公示后确定。

 

第三章  对科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各科的考核以基本工作、重点工作和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的加分情况:

(一)中心被表彰为先进集体的,责任科予以加分,其中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机关表彰的加10分;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受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

(二)中心被上级领导书面批示表扬的,责任科予以加分,其中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表扬的加10分;市委常委、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表扬的加5分;

(三)中心有关情况被新闻媒体表扬的,责任科予以加分,其中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事件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每次加5分;市级及其他媒体表扬的加2分;

(四)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项加5分。

第十六条 科的扣分情况:

(一)中心被上级领导书面批示批评的,责任科予以扣分,其中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批评的扣10分;市委常委、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批评的扣5分;

(二)中心有关情况被新闻媒体批评的,责任科予以扣分,其中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批评的扣5分,市级及其他媒体批评的扣2分;

(三)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的,每次每项扣10分;未完成单项目标任务的,每次每项扣5分;

(四)违反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导致中心被降低年终目标考核等次的,每次扣20分。

 

第四章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加分情况:

(一)被表彰为先进个人(中心被表彰为先进集体)的,责任人予以加分,其中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机关表彰的加10分;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受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

(二)以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中心工作被采用的,予以加分,其中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采用的加5分,市级及其他媒体采用的加2分;

(三)信息超额完成任务的,责任人予以加分,被省及以上采用的信息,超额的每条加8分;被市上采用的信息,超额的每条加5分;

(四)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每项加5分;

(五)工作中提出创新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促进中心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每件加8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扣分情况:

(一)未填写《平时考核记事本》的,当月考核分值为零;

(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的,每次每项扣10分;未完成单项目标任务的,每次每项扣5分;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的,每次每项扣5分;

(四)、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旷工半天扣10分,旷工一天扣20分;当月累计迟到4次或旷工2天及以上的,每人每次扣35分。

(五)不按时参加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

(六)违反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导致中心被降低年终目标考核等次的,每次扣20分;

(七)经核实不按规范服务的:

1、上班时间未佩戴服务证,每发现一次扣5分;

2、不按规定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电话的,每次扣2分;

3、对来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每次扣5分;刁难、粗暴对待来办事的人员,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来办事的人员发生冲突的每次扣10分;

4、上班时间打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上黄色网站、看股票网页、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20分;

5、着装不规范。如上班时间穿拖鞋(包括无攀的凉鞋)、短裤、背心等,女工作人员穿超短裙、吊带裙等,每次扣2分。

(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0分;

(九)担任值班长的工作人员在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以督查科的考核为依据,加扣相应同等分值;

(十)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的,每次每项扣10分;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5分;

(十一)科和工作人员被扣10分以上的,该科科长扣2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被评出的“先进科”和“先进工作者”,由中心管委会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各科的考核,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第一年,由中心管委会(局)领导对该科正、副科长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考核中为不合格等次的,中心管委会责令该科正、副科长辞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原考核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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