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中心财产物资的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文件柜、办公桌椅、微机、电话、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UPS、空调、娱乐健身设施、饮水机及其他上级要求登记的财产物资。 二、中心所属一切财产物资都属国家所有,每一个职工都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和侵占。 三、中心对一切财产物资实行登记造册,每年清理一次,使用人签字,并由使用人管理和归还的制度。使用人不得改变中心财产物资的使用性质和位置,不得将中心的财产物资搬出中心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四、单位自带设备必须向综合科报清单,经管理人员查验属实并登记后方可进出中心,综合科做好备案登记。 五、传真机、复印机的管理 (一)用途:传真机、复印机用于发送按规定签署的各类传真函件、接收各级部门发送的工作文书、复印工作需要的材料,不得用于私人传真或复印材料。 (二)传真机使用程序:发送传真须填写“发送记录单”,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发送,由综合科统一发送。 (三)复印机使用程序:复印工作需要的文书须填写“复印登记本”,由综合科统一复印。 六、凡人为损坏或丢失中心财产物资的,或因操作不当造成中心财产物资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维修,并照价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七、会议室的管理 中心会议室包括三楼大、小会议室和五楼小会议室,由综合科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各科室或政务服务处如需使用,须报综合科同意后方可使用,凡需要使用大会议室,须提前一天报综合科,凡需要使用小会议室,须提前半天报综合科,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室的布置和清洁卫生,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整理会议室,并到综合科办理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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